财政局长加班时去世,抢救超48小时未被认定工伤不太合理

来源:     作者:正月     人气:     发布时间:2023-07-28    

原标题:财政局长加班时去世,抢救超48小时未被认定工伤不太合理

文丨宗威

视频丨庞珊

又一起因抢救超48小时、未被认定工伤的争议案例。

近日,媒体报道,46岁的广东茂名市某区财政局长陈明(化名),2022年4月的一个周日晚间,约人在办公室讨论公事后突发疾病,送医后抢救无效身亡。

加班时猝死,该算工伤吧?

但在陈明妻子黄某申请工伤后,该区人社局作出了《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》,主要是认为陈明在医院抢救了89小时后才死亡,超过了48小时。

黄某表示不认可,将人社局告上法庭。一审败诉后,她已上诉至茂名市中院。

的确,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五条规定,视同工伤的前提是,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”。

这么看,人社局不认定工伤似乎是合理的。然而仔细翻看报道就会发现,这其中有很多值得商榷之处。

根据区财政局和当晚陈明约谈对象的证词,陈明确实是在加班讨论工作时,出现身体不适,在到达小区后突发疾病送医的。

(资料图片,图文无关)

这一点人社局也认可,关键分歧在于死亡时间。

根据入院记录,陈明在现场抢救时已经是心跳骤停,经过一系列抢救,第二天仍未能恢复自主呼吸心跳。

黄某和财政局据此认为,陈明在入院抢救前其实就脑死亡了,可以看做是抢救前已经死亡。

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也显示,陈明在经过40小时的抢救后,仍深度昏迷、瞳孔散大固定,生命体征在药物和机械支持下才得以维持,临床上已经达到了脑死亡的标准。

也就是说,那时如果停掉药物、撤掉机器,陈明基本可以宣告死亡。

家属在医生告知实情后,仍要求继续用各种手段抢救,这是人之常情。毕竟人说没就没了,任何家属都难以接受,总觉得能抢救一会是一会,万一还有希望呢?

但这一说法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。

法院判定,死亡时间应该以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上的时间为准。至于原告认为的脑死亡算死亡,法院认为目前没有法律依据。

脑死亡算不算死亡,其实之前就有过争议。

(资料图片,图文无关)

从以往案例来看,不管是人社部门还是法院,多数情况下,都不会认定脑死亡就是死亡。只有极少数案子中,法院认可脑死亡等同于死亡。

比如2013年江西赣州的一起案子,当事人钟某在工作时突然倒地,送往医院几个小时后,呼吸停止,此后一直靠呼吸机维持,无自主呼吸。送医5天后,医院宣布抢救无效死亡。

当地人社部门同样以超过48小时为由,不予认定工伤,家属提起诉讼,一审败诉,但二审判决支持了家属的诉求。

法院当时阐述的理由是,不能在任何时候,都完全机械地以死亡证明书来认定职工的死亡时间,有时还应结合职工抢救的病历、治疗单和病情等综合认定。

当然,人社局和法院的顾虑,也并非不能理解。工伤赔偿不是可以无限发放的,从当初立法的角度来说,48小时抢救的限制性规定,已是一种照顾。因为最初的工伤保障范围,严格限定为与工作密切相关的疾病和死亡原因。

后来考虑到很多突发疾病,难以直接证明与工作相关,才有了上面“视同工伤”的规定,并将48小时作为一条分界线。

但事实证明,这一机械的划定,违背人之常情,但凡去医院走两圈就会了解,明明没有希望,但家属仍要求抢救好几天的故事,太常见了。如果超过48小时就不予认定工伤,意味着家属要很快放弃抢救,这让人于心何忍?

既然有种种证据,证明陈明在48小时内已经脑死亡,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,从维护劳动者利益、体恤家属心情的角度,当地人社局和法院,是不是能灵活变通一些呢?


责任编辑:中青法治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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